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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痛诚需熬 生命价更高 ——从“扫罗之死”观照所谓“安乐死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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撒下1:1-16

一、情理之困

先看词义。安乐死(Euthanasia)一词源自古希腊语。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的解释是:“应无法救治又极为痛苦的病人的主动要求,医生采取措施使病人无痛苦地死去。”《中国大百科全书》(法学分册)中的定义是:“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,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,为减轻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,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。”《牛津法律指南》中的定义是:“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,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。”维基百科中对此的定义是:“安乐死是一种无痛楚、或更严谨而言‘尽量地减小病人的痛楚’致死的行为或措施,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,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,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,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,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,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。”

“安乐死”所牵涉出来的争论是很激烈的,基本形成对立的两个看法,涉及道德和法律、医学和伦理等诸多方面,焦点更多地集中于伦理上。显然,这违背了“希波克拉底誓言”中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医学基本要求及基本伦理原则。在一些国家,随着个人主义的勃兴,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的选择权利,他者无权干预。

一个人要是觉得“生都不怕,还怕死么”,说明了TA正承受极大的生存的痛苦,处于一种万念俱灰的消极状态。一些现实情景带来选择的困境,例如,缺乏医药费维持治疗从而导致死亡的提前来到,属于自杀还是别的?依靠呼吸机和管子维持仅仅生物意义上的生存状态,是否完全是本人意愿?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的“尊严死”与“安乐死”有啥区别,是否符合伦理?被经济利益驱策的医生对“绝症”病人实施“过度治疗”导致的早亡,是否违背病人本人意愿?算不算“安乐死”范畴?与儒家文化“舍生取义”的传统有何关系?诸如此类不一而足。总之,人们仍然面对着诸多远未解决的认识困扰。而这些问题不是基督徒需要关心的,也是我们鞭长莫及的,自然有专家和有职权的人去关心。我们只需关心(至少是略略了解)一下经上的相关信息。

二、扫罗之死

新约是明明的教训,旧约是影儿。在新约中,对此缺乏明明的教训。很有名的事例是,卖主耶稣的加略人犹大后来是自杀的,但其动机是出于羞愧,而并非是被生存的重担所压垮。加略人犹大自杀并不光彩,显然,安乐死(自杀的一种)也谈不上光彩。另外,经上记载的先知自杀未遂的事件,正是上帝给他们上的信心之课。

在旧约当中记载的一件事,我们可从中获得一点信仰上的观照,取得一点看待这个问题的信仰原则方面的参照支点。这件事记载在《撒母耳记下》1章1-16节,照录如下:

扫罗死后,大卫击杀亚玛力人回来,在洗革拉住了两天。第三天,有一人从扫罗的营里出来,衣服撕裂,头蒙灰尘,到大卫面前伏地叩拜。大卫问他说:“从哪里来?”他说:“我从以色列的营里逃来。”大卫又问他说:“事情怎样?请你告诉我。”他回答说:“百姓从阵上逃跑,也有许多人仆倒死亡;扫罗和他儿子约拿单也死了。”大卫问报信的少年人说:“你怎么知道扫罗和他儿子约拿单死了呢?”报信的少年人说:“我偶然到基利波山,看见扫罗伏在自己枪上,有战车、马兵紧紧地追他。”他回头看见我,就呼叫我。我说:“我在这里。”他问我说:“你是什么人?”我说:“我是亚玛力人。”他说:“请你来,将我杀死;因为痛苦抓住我,我的生命尚存。”我准知他仆倒必不能活,就去将他杀死,把他头上的冠冕、臂上的镯子拿到我主这里。

大卫就撕裂衣服,跟随他的人也是如此,而且悲哀哭号,禁食到晚上,是因扫罗和他儿子约拿单,并耶和华的民以色列家的人,倒在刀下。大卫问报信的少年人说:“你是哪里的人?”他说:“我是亚玛力客人的儿子。”大卫说:“你伸手杀害耶和华的受膏者,怎么不畏惧呢?”大卫叫了一个少年人来,说:“你去杀他吧!”大卫对他说:“你流人血的罪归到自己的头上,因为你亲口作见证说:‘我杀了耶和华的受膏者。’”少年人就把他杀了。

从几方面来看,这是一种现代人所言的“安乐死”行为。病人(扫罗)身体明显受了重创,没有康复和存活的希望。扫罗清楚这点,因为他表明“痛苦抓住我”,同时“我的生命尚存”,他能明显感觉到难以承受的剧痛,就邀请(乞求或吩咐)这个现场路人甲(亚玛力族人)结果了他。扫罗是当局最高军事长官,而他是士兵,“军令难违”。这个年轻人“准知他仆倒必不能活”,就实施了非法手段。这个现行反以色列人的行为有他自己的供述为证。

关于扫罗之死,在另外两处地方都有记载(参撒上31:1-13;代上10:1-12),当中所记载的细节是扫罗自己伏在刀上死的,并未提到有人协助。但在本章字面上有不同的描述。这是圣经叙事的一个特点:情节的互补。我们注意到,大卫宣布杀他的原因时,并没有提及他说谎,审判是基于大卫认可他说的是事实,且集中于一点:这个亚玛力人的儿子所杀害的乃是耶和华所拣选、所膏立的人。

按现代的眼光来看,这个亚玛力人属于协助自杀(Assisted suicide),即应病人主动要求,并亲自执行结束生命(另外两个是主动安乐死、被动安乐死)。在大卫看来,协助实行“安乐死”的人犯了谋杀罪。就是说,他不是因为谋逆、违反他人意志实施剥夺他人生命而被杀,相反,他是听从了当事人的话。一个合上帝心意的人,对实行安乐死的人作出合理且道德上正确的判决。因为,再“合情合理”的外衣下,也难掩杀害的事实。“十诫”第六诫宣告:不可杀人!

他想邀功、想得利,却丢了脑袋,拍马屁拍到马腿上。大家只看到表面的:扫罗多次追杀大卫,两人关系不好。没有看到大卫两次放过扫罗,更没想到背后的原因。趋炎附势、落井下石有时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

另外顺便提一句。亚玛力人素来是以色列人的敌人(参出17),扫罗率军击败亚玛力人,却未能按耶和华神的旨意灭绝他们(参撒上15)。临终击杀他的却正是亚玛力人。

这个故事给我们四个灵性看见:

首先,绝对不可杀人,包括安乐死、自杀和“帮助”他人“解脱”。从源头上来说,我们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(参林前6:19),我们是照着祂的形象被造(参创1:27),是有尊荣的,只比天使略小一点(参诗8:5)。上帝颁布的第六条诫命写得明明白白:不可杀人(参出20:13)。在耶稣和使徒保罗的解释中,这个命令不附加条件。这是条不容讨价还价的绝对命令。古代基督徒作家,包括在奥古斯丁、阿奎那的著作中,也强烈反对基督徒伤害自己的行为。没有什么可以逾越生命。首先应该敬畏生命。同时,从世俗法律来说,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权利。

其次,安乐死、自杀间接地表明了信心充沛度的缺欠。我们基督徒是有盼望的人。自杀、安乐死就是向上帝表明了对存活于世的期待值很低,似乎上帝的能力并不及于今世。基督徒,生命的主权已经交托给上帝了,日子都在祂手中,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。也不能故意将死亡强加给他人,包括垂死挣扎中的人。采取行动走在上帝的前面,这是一种可怕的僭越。生命是来自上帝的礼物,我们无权拒绝,也无权丢弃。

第三,对承受剧烈痛苦的、甚至是“生不如死”感觉的人简单地指责和冷漠地回避也是不道德的,当善待弱者。爱,是新约最大的律法。爱人如己,要设身处地、感同身受地安慰他们、鼓励他们,把基督的爱藉着弟兄姊妹传递给他们。有“安乐死”想法的患者可以说是人间最大的弱者了。类似有残疾的婴儿,他们需要的不是被遗弃,而是特别的关爱。“安乐死”仍然是针对弱者的伤害。以色列律法和基督徒爱的律,都不赞成如此行。我们能做的只有用经上的话去安慰他们,给他们树立生存的信心和永活的盼望。真正的同情是爱和盼望。

第四,了解一点当今遵守旧约律法的以色列人对此的认识。早期犹太教拉比文献直到今日正统派拉比的教训中,都坚决反对所谓“优生安乐死”,将所谓“积极安乐死”视同谋杀,在对所谓“消极安乐死”认识上存在争议。

一切归结为:十字架。上帝之子耶稣背负了世人一切生命的重担,我们只要把自己交给祂,担子,就是轻省的。要学会洞悉欺骗,切不要逃避人生,因为,有主耶稣与我们一起担负!只有“向死(耶稣之死)而生”,才能正确处理生与死的关系。

愿人间苦痛少之又少,愿人“生如夏花之绚烂,死如秋叶之静美”,愿人人得着永生的盼望! 

参考文献:

[ 1 ]《现代汉语词典》(第7版);《中国大百科全书》(法学分册);《牛津法律指南》; 维基百科

[ 2 ]诺曼·所罗门.犹太人与犹太教[M].南京:译林出版社,2014 

(注:本文为特约/自由撰稿人文章,作者系浙江一名基督徒,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,供读者参考,福音时代保持中立。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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